第10條依本辦法提出之交換票據種類如下:一、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二、本票(包括銀行擔當付款本票)。三、支票(包括國(公)庫支票)。四、其他經本行核定可以交換之收、付款憑證。前項之交換票據包括書面及電子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