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三章 票據交換及劃撥結算 第11條 交換單位應在本行或本行之代理銀行開立存款戶,其應收、應付之差額在上述存款戶內分別收付之。未在本行開立存款戶之交換單位,其應收、應付之差額有必要在本行收付者,得先向票據交換所申請委由其他交換單位在本行所開立之存款戶內代理收付之,並由票據交換所報本行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