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8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8條 信用合作社間為資金融通緊急需要,得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洽商合作金庫及各信用合作社,就各信用合作社以轉存於合作金庫之定期性存款提供融通擔保,訂定信用合作社資金緊急相互支援辦法,報金管會及本行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