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4-1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4-1條 信用合作社將資金轉存指定銀行以外之其他銀行或信用合作社者,應就轉存機構之淨值(或社員權益)、資本適足率、逾期放款比率、經營績效及財務狀況等,自訂轉存標準與限額等相關規範,提報其理事會通過,作為續存與轉存之依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