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7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7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緊急融通,由合作金庫報經本行洽商金管會核准後辦理之;惟其總額度應受該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向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合作金庫於辦理前項緊急融通時,應報信用合作社之地方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