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6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6條 合作金庫及其他收受轉存款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辦理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之相關作業規範,由各銀行及信用合作社自行訂定,並報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