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5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5條 信用合作社業務上所需短期週轉資金,得向合作金庫及其他收受轉存款之銀行申請融通,其融通最高額度,以不超過銀行法有關規定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