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第16條 法規: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16條 金融機構準備金之核算及調整事項,除外商銀行在臺分行由其臺北分行辦理外,其他金融機構由其總機構彙總辦理之。金融機構合併時,其合併當期準備金之核算及調整事項,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金融機構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