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5條 全體銀行對辦理有價證券融資業務之證券商,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三.五倍者,銀行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證券商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