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一、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六倍者。二、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其淨值十一.五倍者。證券金融公司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及倍數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