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法規: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行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總說明。二、簿記組織系統圖。三、會計科目。四、會計憑證。五、會計簿籍。六、財務報告。七、會計事務之處理。八、內部審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