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法規: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第二章 會計憑證 第11條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記帳憑證張數,由代表財團法人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