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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一、會計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會計資料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並可隨時列印備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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