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一、會計帳簿:謂簿籍之紀錄,為供給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者。二、備查簿:謂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財務報告事實所必需,而僅為便利會計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會計資料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會計簿籍,並可隨時列印備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