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兩廠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一、派用人員:兩廠依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派用之分類職位人員,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二、僱用人員:兩廠僱用之評價職位人員,為純勞工身分。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兩廠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