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3條兩廠人員退休金給與基準如下:一、派用人員:(一)按其工作年資,給與下列基數之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工作年資…
- 第24條符合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其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
- 第24-1條兩廠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遺族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前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或職業…
- 第25條兩廠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基準給與之(內含五個基數之喪葬費),其工作未滿三年者,以三年…
- 第26條兩廠人員因公或職業災害死亡者,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四十個基數之死亡補償,並發給五個基數之喪葬費。但死…
- 第27條兩廠人員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
- 第29條兩廠人員因公傷病須治療,至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就醫者,全民健康保險不予給付之部分,由兩廠在用人費總額內核實負…
- 第3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兩廠得資遣人員: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
- 第31條兩廠人員之資遣費給與基準如下:一、派用人員及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
- 第32條兩廠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人員,最高得一次加發七個月薪給之慰助金(包含適用勞基法與選擇依勞基法規定基準給付之退休及資…
- 第32-1條曾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全數繳回兩廠。但其…
- 第33條兩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之計算,除採計於本行或兩廠編制內人員之年資外,應併計下列年資。但以未曾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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