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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兩廠人員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兩廠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或死亡補償領受人者,從其遺囑。
但兩廠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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