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兩廠人員領受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遺族,其領受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前項遺族同一順位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兩廠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於第一項遺族中,指定撫卹金或死亡補償領受人者,從其遺囑。但兩廠人員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不得低於其原得領取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