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四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第24條 符合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礙,係因公傷病所致者,其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前項退休金加給,以派用人員及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之僱用人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