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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兩廠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屆齡退休:一、派用人員在兩廠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
二、僱用人員年滿六十五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僱用人員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或其他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兩廠報本行核轉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予以調整。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以下簡稱屆退日)為出生月份之次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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