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屬事業機構為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以下簡稱兩廠),其人事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準用公務員或勞工相關法令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