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三章 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 第11條 本行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供資料供稽核小組查閱之情形、理由與同條第三項所定稽核機關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