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9條 總裁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各直屬主管人員及所屬次一級主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彙總移交,不另彙編。總裁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