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中央銀行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2條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總裁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主管人員交接(代),由總裁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總裁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