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職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另發給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本行職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給與,依前項規定辦理。
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
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