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38條 法規: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五章 退休、撫卹及資遣 第38條 本行職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依第三十四條之退休金計算基準給與外,另發給三個月薪額之喪葬費,其任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本行職員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期間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及喪葬費之給與,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殺死亡比照病故或意外死亡認定。但因犯罪經判刑確定後,於免職處分送達前自殺者,不予撫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