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第27條 法規: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四章 考核獎懲 第27條 本行年度工作考成結果,與本行個人年度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之關係,依下列規定: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