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本行職員之考核區分如下:一、年度考核:指於每年年終,考核人員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二、另予考核:指於同一考核年度內,人員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核。三、專案考核:指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核。前項之任職期間,自實習(試用)期滿正式任(派)用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