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第20條 法規:中央造幣廠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20條 本廠廠長經中央銀行理事會核定後,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副廠長由中央銀行總裁派任;科、室、工場主任及秘書由廠長派用後,報請中央銀行備查,會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主任另依法令規定辦理;其餘人員由廠長依權責派(僱)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