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第4條 本廠置工程師二人至四人,管理師二人至四人,辦理總經理指定有關技術及行政事宜。前項人員,得因業務需要,兼任科室主任,或指定至科、室及工廠內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