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9條 法規:中央銀行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總綱目 第二章 組織 第9條 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期均為五年;期滿得續任命之。前項副總裁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之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四月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任命之副總裁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