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13條 法規:中央銀行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總綱目 第三章 業務 第13條 中華民國貨幣,由本行發行之。本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償效力。貨幣之印製及鑄造,由本行設廠專營並管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