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之退休事項,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及…
- 第2條本辦法所稱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係指左列機關經本府核(委)派並核定薪級,而組織規程尚未定職等致無法辦理送審或依規定毋須辦理送…
- 第3條退休金之給與,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標準發給。但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以發給一次退休金為限。
- 第3-1條第一條及第三條所稱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及中華民國七…
- 第4條依本辦法退休之人員,以本府為核定退休之機關。
- 第6條職員退休金在原服務機關總預算內退休金科目項下開支。
- 第7條第二條之臨時編制、額外編制人員,已屆命令退休年齡者,不准延長服務年限。
- 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第三條之一增訂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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