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依本辦法規定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法令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原補償機關或主管機關。
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優惠退離人員不依第一項規定繳回時,補償機關或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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