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6條 法規: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乙配給範圍 第6條 員工報領親屬配給,一律以三口為限,惟父母仍准報領,不受三口之限制,但職(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而原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一、六十二年六月以前在現職機關報領迄仍持續者。二、奉令另候任用並調任現職者。三、奉准留職停薪而再行就職者。四、因案停職而奉准復職者。五、在其他機關呈准辭職後三個月內轉任現職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