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員工報領親屬配給,一律以三口為限,惟父母仍准報領,不受三口之限制,但職(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而原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一、六十二年六月以前在現職機關報領迄仍持續者。二、奉令另候任用並調任現職者。三、奉准留職停薪而再行就職者。四、因案停職而奉准復職者。五、在其他機關呈准辭職後三個月內轉任現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