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10條 法規: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丙配給品量 第10條 配給實物,應由中央或地方物資生產管理機構按月負責供應,並分別規定其品質標準或規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