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丙配給品量
配給實物暫以左列品種為限。
一、米(糙米)。
二、煤油。
三、油(花生油)。
四、鹽(再製鹽)。
一、米(糙米)。
二、煤油。
三、油(花生油)。
四、鹽(再製鹽)。
配給實物,員工配量相等,親屬配量,以大、中、小口區分,十一歲以上為大口,六歲以上為中口,五歲以下為小口,其定量如左:┌─────┬───────┐│配及│糙煤││給配│米油油鹽││實量│︵︵︵︵││物單│公公公公││品位│斤升斤斤││種│︶︶︶︶│├─────┼───────┤││○││員│二‧││工│五七六○││本│‧‧二‧││人│五六五五│├──┬──┼───────┤││大︵││││十││││一│○││親│歲│一‧│││以│四七六○│││上│‧‧二‧│││口︶│○六五五││├──┼───────┤││中︵│○│││六│‧│││歲│一三○│││以│○三一‧│││上│‧‧二二│││口︶│○八五五││├──┼───────┤│屬│小︵│○│││五│‧│││歲│三○│││以│五三一‧│││下│‧‧二二│││口︶│○八五五│├──┴──┼───────┤│備││││││註││└─────┴───────┘前項配給糙米,依規定成色加工,其消耗按成色扣除配量。
配給實物,應由中央或地方物資生產管理機構按月負責供應,並分別規定其品質標準或規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