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相關法規 獎章條例母法 第9條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除情形特殊者外,由請頒機關於事實確定後三十日內詳細填具功績(楷模)事實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報請主管院核頒之。服務獎章,由請頒機關核實填具請頒名冊,由主管機關報請主管院或授權之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分批頒給之。功績(楷模)事實表之格式如附表一;請頒服務獎章之名冊如附表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