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相關法規 獎章條例母法 第6條 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所稱主管機關,指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及各該所屬一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等機關及各該所屬機關,準用前項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