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獎章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相關法規 獎章條例母法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下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一、政務人員。二、民選首長。三、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四、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五、公營事業機構職員。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教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