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8條 法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8條 各機關應將依本辦法所定聘僱人員給假內容,於聘僱契約中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