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6條 法規: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6條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得參照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並送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