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5條 法規: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5條 水災已達下列基準之一者,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一、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二、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降雨致河川水位暴漲、橋梁中斷、積水致通行困難、地形變化發生危險,有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