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17條 法規: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17條 各通報權責機關應於颱風來襲、致災性熱帶性低氣壓或連續豪雨發生前,適時透過各種傳播媒體,促請各級公教員工與學生注意防範及因應作法。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各該直轄市或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