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16條 法規: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16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會同氣象署、經濟部水利署、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等相關機關舉辦通報作業講習;各通報權責機關亦應於非颱風季節,召集所屬機關、學校及區、鄉(鎮、市)公所有關人員單獨或聯合舉辦作業講習,以熟諳本辦法有關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