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辦法發布高級中等(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孫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孫子女乏人照顧,得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止上班,以照顧子女或孫子女。
配偶或直系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依前項規定為照顧同一子女或孫子女而停止上班者,以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