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第14條 法規: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14條 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上班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