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第4條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前項以外之為民服務機關(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自行彈性調整辦公時間。軍事機關之休假制度,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