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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級學校應調整課程之教授,並視需要檢討縮減春假、寒假、暑假之放假日數。
各學校得利用週休二日安排進修課程,營造終身學習社會。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開設安親班、課後輔導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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