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第8條 原機關(構)公務人員,於改制前辦理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應由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限,以書面徵詢其復職時隨同移轉意願,於其以書面表示意見並送達主管機關後,即生效力。前項人員同意隨同移轉者,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規定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應回復與原任職機關(構)等級相當之職務及復薪。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