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第3條 行政法人應依原機關(構)改制前之職稱及改制後等級相當之職稱,訂定職務對照表,經董(理)事會通過或首長核定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